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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同意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本专业业务,努力为会员服务,推动专业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登记号为中模架协会(分)字第01号]。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是:

1.制定技术活动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2.组织或参与有关技术政策、技术发展规划等研讨咨询活动,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3.组织或参与有关行业专业的重大技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会议;

4.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学技术、生产管理等技术咨询工作;

5.代表协会承担设计审查、工程评议、工程质量鉴定及工程评标等服务工作;

6. 承担组织或参与编辑规程、规范和其它技术出版物的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推荐,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委员会工作,秘书长在主任授权下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为 5 年。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与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秘书处秘书长由协会指派。

第七条 专家聘任条件及受聘程序

(一)聘任条件

1.3年以上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2.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委员会工作。

(二)受聘程序

1.满足聘任条件的专家,提交专家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经2位现任专家推荐,可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2.经专家委员会主任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得2/3以上同意票者,报协会理事会审核,受聘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3.专家委员会每届5年,受聘专家任期与委员会届期相同,届满需经专辑本人同意后连聘连任。

第八条 专家权利与义务

1.专家可参加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专家在聘任期内其本人简况可在协会网站专家网页中登录。

3.专家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如为有偿技术服务,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4.专家如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参加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需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5.在工作中应遵守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办事诚信公正、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协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声誉。

6.专家有推荐新委员的权利(每人每年不超过二人)。

7.专家委员任期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8.专家有自行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对委员会的服务型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协会比例后,由委员会专款专用。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按照《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注销,可以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做出决定,按照《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后续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需经协会秘书处批准核准。

        第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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