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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通过制定标准推动行业进步,提高行业技术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弥补现行标准不能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协会制定标准与现行国标、行标的制修订工作形成互补和相互支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化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与专家委员会,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要求。为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团体标准各项指标应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一致性原则。团体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三)先行性原则。对于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急需但又不能及时纳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并适时申请转标,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升性原则。对于已落后于发展需求或显著落后于国际标准水平的国标和行标,如不能及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提升相关标准水平,为今后相应的国标或行标的制修订提供依据。 

     (五)引领性原则。为加快推广并规范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可先行制定团体标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工程应用,引领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优先支持达到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指标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构成,团体代号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FS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T/CFSA 001-2013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技术组织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会同下属的标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技术部负责管理。主编单位变更、标准名称变更、适用范围调整、主要技术内容调整、编制工作进度调整等事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向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报送请示。 

  (二)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与有关单位研究,函复主编单位,并抄送协会标委会。 

  (三)变更调整事项(进度调整除外)原则上应在征求意见之前完成。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 

  第十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包括预期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以及该项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三)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 

  (五)提出参编单位的建议。 

  第十 经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和标委会审查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 标准一经正式立项,申请企业应按计划开展制修订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 产品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编写要求。 

  第十 编制组完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向相关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和专家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 

  第十 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 编制组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提请审查。 

  第十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组织进行。 

  第十 会议审查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文件等提交标准审查委员会。 

  二十 会议审查时,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二十 会议审查没有通过,标准编制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 编制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报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审批。报送材料: 

  (一)报批函;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五)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提供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及标准对比表;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四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 团体标准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批准发布。 

  第二十 团体标准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所有。 

  第二十 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所有报批材料,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修订 

  第二十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 

  第二十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更改。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六章    

  二十九 本规定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三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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