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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和《中国模板架手架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协会制度体系中的第一层级,适用于总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协会会费收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有可能影响协会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并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副理事长单位:            20000 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           4000 元/年;

3.理事单位:               3000元/年;  

4.单位会员:               2000 元/年。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备案的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取统计管理工作,建立会费台账。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为会员单位开展服务活动和必须的相关支出:

(一)协会办公用房费用的支出;

(二)协会网站运行和管理的支出;

(三)协会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活动的支出;

(四)协会组织发行刊物的支出;

(五)协会管理有关的人员及其他必须支出。

第九条  按照协会规章制度,严格会费使用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条  会费使用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会费交纳时间和账户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三月统一收取当年会费,并邮寄会费收取通知,通知文件同时在协会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收到会费后,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开具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三条  会费交纳账户

收款单位: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

行:工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号:0200010009089220492

第六章  会费减免

第十四条  下列会员单位可申请给予适当会费减免:

(一)协会各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可依据企业的效益申请适当减免会费;

(二)地方学协会、媒体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十届一次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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