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理事会名誉职务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为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设立、人选,明确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名誉职务的类别及设立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理事会名誉职务的设立。经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十届理事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职务。
第三章 名誉职务人选的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名誉职务人选推荐原则
1.自愿申请与行业推荐相结合原则。
2.兼顾地域和企业主业多样化的原则。
3.提高科研单位和具有一定科研创新能力企业的比例。
第四条 名誉职务人选条件及推荐范围
1.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名誉职务人选的产生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名誉职务人选的资格审查及推荐。
第六条 名誉职务人选的确定须经理事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第五章 名誉职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应积极出席协会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决议。
第八条名誉副理事长参照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六章 其他
第九条 名誉职务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条 本办法经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