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脚手架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名单
主任:韩明亮
副主任:何晖、姜传库、运乃建、钱新华、李罗玲、何青长
秘书长:曾凡奎
副秘书长:丁书亮、刘金中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脚手架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脚手架专业委员会”[登记号为中模架协会(分)字第07号]。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在全国范围开展脚手架专业活动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开展脚手架行业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与合作活动,促进我国脚手架行业的发展,为加速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委员会按业务活动受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调查研究脚手架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趋势和技术政策、市场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发挥会员的特长和积极性,组织重大关键性脚手架技术研讨、咨询或联合攻关;
3.收集和发布国内外有关的脚手架技术信息,开展国内外脚手架新技术、新经验、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技术交流活动;
4.收集国内外脚手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国内外交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订脚手架技术标准,举办形式多样的标准宣贯活动;
5.组织钢脚手架技术论文和工程总结以及新产品的评选、推荐工作;
6.组织专业人员的培训与提高,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7.开展其它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承办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受总会委托,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本委员会负责在脚手架行业内发展协会会员。委员会会员同时即为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会员,享受协会会员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1.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可适当发展个人会员。
2.凡承认《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并经总会审议批准即为协会会员。
3.经过总会审议批准后,由总会颁发会员证书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1.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活动;
(2)优先获得协会内部资料;
(3)委托协会提供市场信息和专业技术资料;
(4)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培训、展览、评优等活动;
(5)退会自由。
2.会员义务:
(1)遵守《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缴纳会费。凡两年不缴纳会费、无故不参加分会活动的会员即认定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管理
受总会委托,本委员会负责本行业会员有关组织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或本委员会提交退会申请,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由上级单位推荐、会员单位申报、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有专项工作时不受此限制。
理事会委托秘书长设立秘书处,并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另可根据需要,要求协会会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执行单项计划。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分会机构财务归本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本委员会提出动议,提请总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终止活动前,须在总会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未尽事宜,应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本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