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标准委员会负责人
主任:林冰
副主任:邱德隆、陈硕辉、王海兵
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标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登记号为中模架协会(分)字第02号]。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下属的二级机构,是由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在全国范围开展标准活动的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为加强我国模板脚手架行业标准编制、修订工作,促进模板脚手架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标准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本委员会按业务活动受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提出制定模板脚手架行业标准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3.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复审工作;
4.负责行业标准的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收集反馈意见,承担有关技术咨询工作;
5.承担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委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委员会工作,秘书长在主任授权下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为 5 年。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本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与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秘书处秘书长由协会指派。
第九条 委员聘任条件及受聘程序
(一)聘任条件
1.个人委员:
(1)有3年以上从事标准行业相关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并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
(2)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委员会工作。
2.团体委员:
(1)从事标准行业相关的研究院所及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
(2)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能够承接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受聘程序
1.满足聘任条件的委员,提交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经2位现任委员推荐,可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2.经委员会主任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得2/3以上同意票者,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受聘为委员会委员。
3.委员会每届5年,委员任期与委员会届期相同,届满需经专辑本人同意后连聘连任。
第十条 权利与义务
1.参加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聘任期内委员简介可进入协会标准委员会数据库,并可公开查询。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如为有偿技术服务,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4.委员以标准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需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5.在工作中应遵守协会章程及委员会工作条例。办事诚信公正、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协会和委员会的声誉。
6.个人委员有推荐新委员的权利(每人每年不超过二人)。
7.委员任期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8.专家有自行退出专家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对委员会的服务型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协会比例后,由委员会专款专用。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涉及到主任、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主任会议通过后,按照《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协会批准。
委员会注销,由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做出决议,按照《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委员会注销后,由协会负责后续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需经协会秘书处批准核准。
第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