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章程》《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国模板脚手架行业标准化工作特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全称为“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Formwork and Scaffold Association,缩写为CFSA-SC”。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下设的专项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规范要求,负责我我国模板脚手架行业标准化文件的规划、设计、研究,以及有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指导并推进行业标准化文件的宣传、教育、培训,同时组织行业内的单位或专家参加国内外相关标准组织的活动、交流和工作。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业务活动受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行业主管机构提出模板脚手架标准化工作的相关建议。
2.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向协会提出行业标准化工作开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路径的建议,并开展相关工作。
3.根据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批准的工作计划,组织团体标准或标准化文件的制定、发布、实施、修订和复审等工作。
4.负责组织模板脚手架行业有关标准或标准化文件的宣讲和解释工作;
5.对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或标准化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
6.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组织对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或标准化文件适时开展复审工作,并针对复审的结果做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7.利用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的专业和专家资源,向有需求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承担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分为专家委员和顾问委员。委员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覆盖模板脚手架行业各个方面。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提名,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用。
第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随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换届一同换届改选。
第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决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每5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专家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的专家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立联络处,负责联络等事务性工作,联络处设在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秘书处科技事务部,联络人由协会指派。
第四章 委员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聘任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标准化工作或具有相关专业经验。
3.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4.作风正派、客观公正、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及广大会员权益,积极参加本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 委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权利与义务
1.参加委员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2.在聘任期内委员简介可进入协会标准委员会数据库,并可公开查询。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等活动。
4.委员以本工作委员会的名义,参加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需报协会备案。
5.在工作中应遵守协会章程及本工作条例,办事诚信公正、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协会声誉。
6.委员任期內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委员会。
7.委员有退出本工作委员会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收取会费。不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报协会审批后支付。
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涉及到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等变更以及注销,按照《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6年1月15日第三届一次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由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